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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情系万家 规范用气 ,幸福常伴

时间:2022-12-30浏览数:1191次

【信息来源:青岛早报】

青岛早报2022年12月29日版面

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安全管理,近期,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青岛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针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冬季是传统用气高峰,因闭门关窗,也是燃气事故多发期。冬季使用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须臾不可放松,安全隐患必须彻底整改!从用户端而言,存在从不法商贩处购买“黑气”、使用过期未检“黑瓶”、紧闭厨房门窗、用完气不关阀门、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不知如何处置等问题;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而言,则存在入户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指导用户整改安全隐患不彻底等问题,以致于问题转化为隐患,隐患酿成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我市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制度,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将气瓶直达配送至用户,并进行气瓶安装、安检、宣传普及安全用气知识,对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事故发生大有裨益。

问:请问《办法》的制定目的?

答:主要目的是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管理,保障其供应及使用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问:《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保障气瓶供应和使用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2019年9月1日施行的《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用户配送并负责气瓶的安装。安装人员应当检查燃气系统连接气密性,并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2022年新修订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为落实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气瓶配送管理制度,增强操作性,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气瓶配送安全管理。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31条,主要包括规范并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完善配送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问:《办法》对配送服务有哪些规定?

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应当完善配送管理体系,制定配送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人员,加强对配送人员的专业培训、安全教育及监督管理。按照规定设置配送工具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的相关安全要求。应当对其从事配送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液化石油气配送工具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配送工具标志标识规则,明确配送工具的安全要求。

二是加强配送服务规范化建设。《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应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实行配送通知单制度、气瓶流转登记制度,并遵守5项管理规定。

三是建设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应当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本企业自有产权气瓶安装统一的二维码标签等身份标识,充装、配送过程进行识别、定位并建立气瓶流转信息化档案,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等全流程进行安全追溯管理,并将用户档案、气瓶及流转档案和充装配送人员、车辆的信息纳入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

问:《办法》对销售实名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应当实行实名制销售。受理用户申请时,应当核实用户身份或者单位名称、住址或者经营场所,据实登记,并向用户提供符合标准要求、具有可识别标识码的气瓶。

用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如实提供身份或者单位名称、住址或者经营场所,如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液化石油气经营者。

问:《办法》对安全检查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不同情况,《办法》将安全检查分为用气条件检查、配送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用户应当配合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进行安全检查。

■用气条件检查。《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对初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应当进行现场勘查,协助确认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且不按照安全要求整改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气瓶经营者不得向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及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供应液化石油气。应当要求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未安装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配送安全检查。《办法》规定,配送气瓶时,配送人员应当负责气瓶的安装,并对用户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的外观、连接气密性等7项内容进行一般性安全检查。

■定期安全检查。《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1次、农村居民用户每年不少于2次、非居民用户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频次,免费进行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安全检查内容包括燃气燃烧器具、设备、管道、阀门、调压器等设施使用安全涉及的14项内容。

问:《办法》对安全隐患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气瓶经营者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则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发现一般问题,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发现一般安全隐患,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气瓶经营者可以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督促其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发现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安全隐患或者事故,气瓶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书面告知用户停止使用,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用户是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不仅自身遭受损失,还有可能殃及邻里。消除安全隐患是供用气双方的共同责任,用户应当配合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进行安全隐患处理,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用气安全。

问:《办法》对罚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气瓶经营者违反《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及用户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场所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用户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罚则进行处罚,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张孝鹏